文章发布日期:2022-04-20
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五十九条之规定公安对该企业处罚款十万元对其负责人处罚款一万元《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提醒企业网络安全防护做得不到位,除了给企业自身带来经济和名誉的损失,对平台用户来说也是一种灾难。在网络安全威胁不断加剧的今天,网络运营者应当与公安机关携手一道共同参与到网络社会治理中去,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积极履行社会道义,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做法律法规的模范遵守者,做社会正气的引领者,最大限度服务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最大限度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创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贡献力量。本文来源:广安政法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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